印发恩平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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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府办〔201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恩平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资金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从技术创新与创名牌、两化融合、贷款贴息、人才培养及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重点对电子信息及其产业链相关企业大力扶持,建立产业链完整、集聚度高、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群,打造出独具我市特色的工业品牌,实现我市工业经济稳健发展。至2015年,实现电子信息产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培育出3-5家年产值过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大力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以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专项为重点,加快发展附加值高、量大面广的信息终端和产品。每年设立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项目,采取招标或由企业自行申报方式,经我市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竞争性评审后确定为扶持对象的,在专项资金中对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的扶持。对年产值超5000万元(作为扶持门槛,体现好中选优、扶优扶强,2013年起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20%)的龙头企业,其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并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给予60万元扶持。用3-5年时间重点培育5家以上的优质企业发展成为年产值超8000万元,具有行业龙头地位、核心竞争力强的“腾飞企业”。

  第四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对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条  实施企业创名牌奖励。恩平市中小微企业取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0万元;取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20-30家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培育成发展潜力大、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展翅企业”。对入选企业贷款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从专项资金中实行专项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商业银行标准利率,下同)为一年期的补贴40%、二年期的补贴50%、三年期的补贴60%,补贴最高上限为贷款2000万元,补贴期限在本办法执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6个月,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并分年申报、分年补贴。

  第七条  引导、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引导本地优势企业与中外相关产业企业联合发展,把合作企业的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优势与我市企业的厂房、加工能力、市场和劳动力等优势结合起来,通过相互参股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使其通过上市融资、联合重组、收购兼并、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增资扩产等途径实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迅速做大做强。对实现资产重组、产业结构优化,在国内上市的企业,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每年安排15万元以内的专项资金,委托恩平市电声行业协会用于人才培训计划,培养电子信息技术专业人才。依托我市的办学力量和国内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相关学历专业或培训班,培养一支包括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在内的多层次、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扶持企业与国内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与国内高等院校开展深度合作,争取在我市开设电子信息及相关学科的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培养高级人才。

  第九条  通过恩平市电声行业协会,从2012年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12万元编制我市电子信息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谋划行业未来发展技术路线图。支持行业协会组建恩平市麦克风及音响器材行业标准委员会,争取国家相关标准委员会在我市设立秘书处,牵头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制订,提高国际市场通行能力和抢占技术标准的制高点。

  第十条  继续联合大展会办展模式,做强“中国(恩平)麦克风及电声器材国际展销会”,将其打造成“中国一流、全球知名”的专业电子展会。此外,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大专业展会。在用地指标、地价和用地规划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行业协会建设麦克风电声器材会展中心。支持建立和完善、维护电子商务网站方式建设好我市电声器材网上交易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恩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实施。执行时间从印发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同一项目,在本办法执行期限内,如已享受本办法以外其他办法规定的本级财政资助、扶持、奖励,不再重复享受;对同一项目同一性质资金的支持,按孰高原则享受。2011年印发的《关于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恩府办〔201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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