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13〕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恩平市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加快我市现有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产业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1年以上恩平市规模以上或增资扩产后达到规模以上(经统计部门确认),并且缴税相应增加的工业企业增加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条 增资扩产形式包括升级改造、重建、扩建厂房,增加设备及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产出和增加财税收入的挖潜升级技术改造。
第四条 企业利用旧厂房、旧生活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后厂房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改造前用地面积的90%,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物必须三层以上(含三层),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企业新扩建的厂房不受楼层限制、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增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第六条 利用旧厂房、旧生活设施升级改造及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对一次性升级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建筑面积达到3000-20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下同),建设周期在15个月以内的,对新增建部分按4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厂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建设周期在20个月以内的,对新增建部分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对扩产需新建厂房项目,建设周期在20个月以内的,单体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元/平方米补贴。
第七条 对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项目,主要是设备投入、技改创新研发投入,其中设备投入占70%以上(含70%),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级一次性补贴:
(一)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含500万元、不含流动资金,下同),按投资额3%给予技术改造专项补贴。
(二)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5%给予技术改造专项补贴。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对企业用于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给予贴息。补贴标准(按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发生额,下同)
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额按照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
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
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单个项目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本条款补贴的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其他条款补贴。
第九条 凡享受本办法改造、新扩建厂房的扶持项目,其土地权属来源必须合法、厂房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其申报面积必须以市住建局出具的报建及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确认证明为准。申请扶持的项目企业要在项目建设前向市经信局申请和备案。
第十条 对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增资扩产项目,按照技改相关手续向市经信局申请备案和核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投资额核定根据其立项备案证明、设备购进发票、技术改造研发经费投入相关票据核定。
第十一条 凡享受本办法贷款利息补贴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核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有效凭据和银行贷款利息张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当年已获得我市本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园工业园恩平园区的增资扩产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投产达产后向市经信局申请和递交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复核后,纳入我市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下达指标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施行有效期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