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行业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7〕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江门市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印染、制革、陶瓷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健康可持续绿色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必要性
印染、制革、陶瓷行业是我市传统产业,也是我市工业污染的“污染大户”,对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据统计,全市现有印染企业93家、制革企业42家、陶瓷生产企业35家,普遍存在产能落后、违法排污、粗放发展等突出问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清单目标任务要求,需立足我市产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引领推动印染、制革以及陶瓷等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优化发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二、指导思想
以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为统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兴业惠民、治吏简政”工作主线,推进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六新六去”工作清单,进一步加大去污染力度,依法全面推进全市印染、制革、陶瓷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推动我市产业向集聚化、规模化、中高端迈进发展服务。
三、整治目标
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力争两年时间,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完成我市印染、制革、陶瓷等重点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到2017年底,纳入整治提升类的企业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且达到清洁生产要求,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治理能力差、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生产企业,鼓励和引导退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技术和工艺设备,依法予以淘汰。
到2018年底,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经限期整治仍然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内超限期仍未退出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四、 整治措施
(一)严格环境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4〕2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江府〔2016〕23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审批(含核准或备案)新建、扩建、技改的印染、制革以及陶瓷生产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允许类改建、扩建项目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且实现增产减污。(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恩平市要在《恩平市沙湖镇陶瓷产业集聚区环境容量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我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沙湖陶瓷集聚区陶瓷生产线总体规模须控制在59条以内,横陂陶瓷集聚区陶瓷生产线总体规模须控制在18条以内,严禁审批(备案或核准)超出环境容量的陶瓷生产线。(恩平市政府牵头落实)
(二)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产业政策文件中禁止的重污染高耗能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予以淘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1.印染行业。到2017年底前,淘汰以下落后产能: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型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以及流程长、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工艺。
2.制革行业。到2017年底前,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3.陶瓷行业。到2017年底前,淘汰以下落后产能: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等。现有瓷质砖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必须低于能耗限额(综合能耗≤340kgce/t、综合电耗≤400kw·h/t);超过限额指标并且逾期不治理的,一律列为落后产能予以淘汰。
(三)加快引导环境敏感区域内生产企业退出。
严格落实《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和《江门市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江府办〔2016〕23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加强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充分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引导城市建成区内以及位于蓬江区天沙河、杜阮河,江海区麻园河、龙溪河,新会区会城河、紫水河等六条流域两岸200米以内的印染和制革企业(企业外排污水已截污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除外)在2017年12月底前退出。
对位于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城市建成区、邻近居住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且选址不符合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项目,依法采取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推动退出。(各市、区政府牵头落实)
(四)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1.执行最新、最严的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印染、皮革、陶瓷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有最新排放标准出台的,按最新最严的要求执行,倒逼企业对工艺提档升级,对污染实施深度处理,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各企业要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每个厂区只能设置一个标准排污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生产工艺废水、作业场地冲洗废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公用工程排污水等必须排入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1)印染行业。企业外排污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放标准严于前者的,按较严者执行。
(2)制革行业。企业生产废水实行分质处理,铬鞣、复鞣等工段产生的含铬废水须由专用含铬废水收集管道单独收集,并经单独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与综合废水混合处置;废水处理设施须设置含铬废水单独预处理后排污口,以便开展监督性监测采样。制革行业企业外排污水严格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放标准严于前者的,按较严者执行。台山市广海大沙皮革工业园入园企业须达到《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陶瓷行业。企业的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要严格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的规定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放标准严于前者的,按较严者执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出厂冲洗、车辆密封装卸和运输、厂区道路洒水、原料燃煤堆场全遮盖、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进一步减少地面扬尘的产生。
(4)配套锅炉。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机热载体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排放限值的要求。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要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排放标准严于前者的,按较严者执行。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区域交*执法等工作,加大对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强化环境监察与监测的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核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每月实施环境监察和监督监测不少于一次;对发现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加大检查监测频次。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有关企业执法检查和监测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3.加大惩处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用足用好按日计罚、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加大对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放污染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一律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属地政府实施关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商局参与,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4.强化“两法”衔接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环保+公检”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5.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将全市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纳入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要求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完成安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以及治理设施关键环节应安装视频监控仪,并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全面推进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所有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根据审核评估要求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确保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1.印染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国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中新建项目的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达到国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修订版)要求。印染企业要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淘汰和禁用的染料。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禁用的有毒有害及致畸致癌物质,对限用物质逐步减少使用或实施替代。外排高温印染废水、外排高温定型机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导热油锅炉烟气应配备余热回收装置。鼓励以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以节能降耗。不得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导热油锅炉的热媒。定型机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置,油剂回收率≥90%。印染企业要实行生产排水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在201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须完成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
2.制革行业。企业应采用节水工艺,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少氨或无氨脱灰、低盐或无盐浸酸、高吸收铬鞣或低铬鞣制工艺;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减少废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积极推进制革行业对生产废水进行深度处理,采用水质水量调节、投药沉淀过滤、微生物处理、活性炭吸附以及膜过滤等先进技术,处理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进一步减少污水排放。在2017年底前,所有制革企业要完成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3.陶瓷行业。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优先选用无污染、污染小的能源和原材料,使用新型高效煤气化(自)净化技术和装备,高效收尘、脱硫、脱硝技术与装备;采用消耗少、效率高、污染小的生产工艺或设备;最大限度地利用能源和原材料,实现窑炉节能及余热利用,废瓷综合利用。大力推广低温快烧、一次烧成工艺、薄型陶瓷砖的试产、微波干燥和辅助烧成、连续式球磨机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在陶瓷生产上的广泛运用。陶瓷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废水的收集处理,切实落实好雨污分流措施;生产废水经多级沉淀过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废水处理沉渣回用于生产,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
鼓励恩平市沙湖、横陂陶瓷集聚区实行区域集中供气,采用清洁能源或煤洁净气化技术,逐步淘汰关停分散煤气发生器,有效地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恩平市政府具体落实)
(六)实行绿色信贷。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全市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纳入市级以上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根据企业的年度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评定为“红牌”(环保不良企业)、“黄牌”(环保警示企业)、“蓝牌”(环保良好企业)、“绿牌”(环保诚信企业);根据企业的季度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评定环保“黑名单”管理企业;并将年度和季度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金融、科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积极推行“节能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环境信用评定为“红牌”、“黑名单”或者未通过节能考核、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的企业,不予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并停止已发放的贷款,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参与)
(七)完善政策激励和惩罚机制。
1.给予资金补助。统筹使用省市财政相关专项补助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或主动退出印染、制革、陶瓷等重点行业的生产企业按照现有的省市财政扶持政策给予相关补助,鼓励和引导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或主动退出。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2.给予政策扶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的企业,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或主动退出企业的旧厂房用地申请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3.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关停企业的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4.强化税收监管。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停止其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具体落实)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江门市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结合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江府〔2017〕1号)的要求,将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分解到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大整治”工作格局。
(二)排查梳理阶段(2017年6月前)。
各市、区政府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开展排查梳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类制定整治任务清单,确定淘汰企业名单,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市、区政府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分类整治任务清单及淘汰企业清单报市环境保护局。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细化工作措施,依法加快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2018年11月)。
落实分类整治措施,对纳入整治提升类的企业,通过落实限期治理、实施清洁生产等手段,达到环保要求后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对逾期未完成整治或纳入淘汰关闭类的企业,采取停产整治、引导逐步退出或转产转型等措施,依法淘汰关闭,并责令拆除淘汰落后设备,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2月)。
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辖区、本部门推进印染、制革、陶瓷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方向和建议,以巩固形成长效机制。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将相关总结材料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整理后报告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我市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市、区政府及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统筹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要事项及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别为:
各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染、制革、陶瓷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的落后产能淘汰、环境敏感区域企业关停、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企业清洁生产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重点行业综合整治措施。
市检察院:负责监督重点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探索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市发展改革局:执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依据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为企业转产办理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要求,开展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等淘汰工作,督促和指导行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组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广各类清洁生产技术。
市公安局:负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必要时提前介入,防止证据灭失;参与关闭落后产能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阻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负责省、市专项资金的审核划拨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落后产能关闭、转产企业依法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整治企业违法占地进行查处;积极为整治企业转产项目办理土地手续,依法回收落后产能企业到期土地;通过“三旧”改造政策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或主动退出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开发转产。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重点行业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解释及整体推进等日常工作;强化环保执法,从严查处违法扩建、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利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推进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依法严格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加强对自备水源企业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监督指导企业排水许可证办理、非法入河排污口取缔等工作。
市工商局: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整治任务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予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对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节能环保锅炉推广和落后锅炉淘汰工作。对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出租和使用环节中涉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锅炉违法行为的,依法组织查处。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开展印染、制革和陶瓷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停止其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对落后产能、环保不良企业的融资信贷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推进印染、制革、陶瓷, 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2017年政府工作清单》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有关工作要求,明确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分解目标任务,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具体任务、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加大督办问责力度。
各市、区要全面开展自查,定期对本辖区印染、制革、陶瓷行业整治进度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约谈相关市、区政府负责人。对因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或整治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污染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将加大追责力度,并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问责;对存在有包庇纵容行为、保护伞行为、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干部,依法依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紧密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电话及微市长、环保微博等公开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违法举报。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跟进报道我市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环境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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